三湖政〔2017〕10号 关于印发《湖滨区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湖政〔201
7
〕
10
号
湖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滨区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
,
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湖滨区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
7
年
6
月
12
日
湖滨区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
,
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
,
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
号)
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区实际
,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
细则
适用于
湖滨
区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运行与管理。
本办法
中的
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
1000
万立方米以下
(
不含本数
)
的水库
。
小型水库分为小
(
1
)
型水库和小
(
2
)
型水库
,
小
(
1
)
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
1000
万立方米以下
(
不含本数
)
的水库
,
小
(
2
)
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
100
万立方米以下
(
不含本数
)
的水库。
我区现有小型水库
3个,分别为东方红水库、王官水库和赵家后水库,其中东方红水库为
小
(
1
)
型水库
,王
官水库和赵家后水库为
小
(
2
)
型水库
。
第三条 区政府统筹小型水库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
工作。
东方红水库维修、看护及管理费用由区财政
局纳入
年度
财政
预算,王官水库维修、看护及管理费用由会兴街道办事处
负责
安排,赵家后水库维修、看护及管理费用由磁钟乡政府
负责
安排。
第四条 区水利局
负责
全区
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公安、财政、国土、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
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小型水库的运行安全由区
人民
政府、
相关乡(街道)人民
政府(办事处)
分别负责。小
(
1
)
型水库由区
人民
政府
确定一名班子成员
为安全责任人
;
小
(
2
)
型水库
由
相关
乡
(街道)人民
政府(办事处)
确定一名领导
班子
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由
区水利局
和
相关乡(街道)人民
政府(办事处)分别负责。区水利局为小
(
1
)
型水库
管护主体
,
相关乡(街道)为
小
(
2
)
型水库
管护主体。
第
七
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负责小型水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
。
第八条
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
管护
人员。小(1
)型水库每座配备专职管护人员不少于
3
人,小(
2
)型水库每座配备专职管护人员不
少于1
人。
第九条
管护人员实行聘任和持证上岗制度。水库管护人员应在55
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门业务培训合格
,并获取
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第
十
条
实行管护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区
水利局
对水库管护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和技能培训
,
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小型水库管理主体单位与管护人员签订责任书,并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实施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惩
。
第
十一
条
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管理范围:大坝及其他设施占地;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主副坝下游坡脚外不少于20
米不超过
50
米的区域;山丘区大坝两头至分水岭之间,平原区两坝头外延
50
米与大坝上、下游坡脚外
50
米延长线之间;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不少于
10
米不超过
50
米的区域。
(二)保护范围: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内,大坝管理范围外延不少于50
米不超过
100
米的区域。
第
十二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
;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
(五)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
(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
(八)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
三
条
小型水库的运用,应当在保证安全和河流生态基流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
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乡(街道)
人民政府(办事处)
管护的小型水库,合同签订后10
个工作日内,应当由乡(街道)
人民
政府
(办事处)
报区
水利局
备案。
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
四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水库水工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功能和性质。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报经区水利局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区水利局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未经区水利局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区水利局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
五
条
本细则自
发
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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